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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
第七章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
第六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:
一、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、设备、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??环境保护设施。
二、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。
三、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,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,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??用列入生产投资;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、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。
四、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。
二.钢铁行业
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
发布单位:冶金部 文号:-----------
发布日期:1982年05月12日 生效日期:1982年05月12日
一、为促进钢铁企业污染防治、保护环境;贯彻基建、技措项目“三同时”;适应环保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,现制定《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》。
二、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:
1. 凡为治理污染、保护环境(包括车间环境和厂区环境)所需要的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,均属环保设施,(不包括车间内防暑降温设施)。
2. 工艺生产所需而又为环保服务的设施,其中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则属生产设施;主要为环保服务的则属环保设施 (如烧结厂机头烟气净化, 焦炉煤气脱硫等设施属于生产设施。而烧结厂机尾烟气净化等设施属于环保设施)。
3. 为达到保护环境所采取“三废”综合利用的设施属于环保设施。凡过去习惯上已划为生产设施的仍属生产设施(如焦化厂的化产车间)。
4. 钢铁企业中的建筑材料和其它化学工业等工厂、车间环保设施的划分,可参照本原则处理。
三、凡属环保设施的投资均计入环境保护工程投资,但生产工艺需要排放烟尘的烟囱的投资,不论烟囱的高度是否由于环保要求而增高,均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;由设备配套供应的除尘、降噪设施等也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。固体废渣未加处理而直接抛弃的,其运输设施等投资属生产设施投资。
四、钢铁企业(工厂、车间)的下列设施属于环保设施,即:
(一) 采矿场
1 采矿场、坑内破碎、平峒溜井的除尘设施;
2. 井上破碎除尘设施;
3. 井下有害气体净化处理设施;
4. 矿山坑内外排含泥砂废水、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水等净化处理设施;
5. 炸药加工设施的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;
6. 露天矿公路抑尘设施;